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刘永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福,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超,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涛与被告张永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