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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涛与张永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刘永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福,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刘永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福,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超,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涛与被告张永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