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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与刘传旗、房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72号 原告焦纪良,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公社(曾用名何社),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经广,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传旗,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72号
原告焦纪良,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公社(曾用名何社),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经广,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传旗,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房丽敏(系刘传旗之妻),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与被告刘传旗、房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纪良、何公社、李经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