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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升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们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吴东升,男,生于1952年8月1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吴东升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同意近期向领导报批为
河南省桐柏县人们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吴东升,男,生于1952年8月1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吴东升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同意近期向领导报批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东升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中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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