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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晏四安、刘士红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64号 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 被申请人:晏四安、刘士红。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计生征字(2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64号

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

被申请人:晏四安、刘士红。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计生征字(2014)14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桐计生征字(2014)14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被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中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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