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袁柯。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水罚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作出的桐水罚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