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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袁柯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袁柯。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水罚字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袁柯。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水罚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作出的桐水罚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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