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28号 申请人:桐柏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 被申请人:马秀丽。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规罚字(2014)C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规划局作出的桐规罚字(2014)C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