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盼盼,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 原告马欠欠,女,1957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张艺艺,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姜瑞江,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张赞超,男,1971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盼盼、马欠欠与被告张艺艺、姜瑞江、张赞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盼盼、马欠欠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盼盼、马欠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盼盼、马欠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盼盼、马欠欠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