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德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杰,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在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杰,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苏保伍,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杰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杰及其辩护人苏保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17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小区,被告人黄德杰趁其女朋友李某某外出旅游之际,将其车牌号为豫AZ662C的宝马抵押并骗取被害人白某4.6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286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德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德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黄德杰认罪态度好,并有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德杰与李某某原系恋人关系。2013年10月21日17时许,黄德杰因赌博急需用钱,就向白某借款,白某称借款需要东西抵押。黄德杰趁李某某外出之机,用其事先保留的李某某家的房门钥匙打开李某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小区17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房门,将李某某放在鞋架上的一辆蓝色宝马车钥匙盗走,后带白某到该处地下停车场将该车开走并抵押给白某,向白某借款4.6万元。10月28日8时许,李某某出差回到小区发现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轿车被盗,遂报警。经鉴定,涉案汽车价值人民币3286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10月20日16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豫AZ662C的蓝色宝马MINI车停放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地下停车场A区221就回家了,回到家就将车钥匙放在家门口的鞋架上,就锁好家门去厦门了。2013年10月28日8时许,其到汉飞金沙国际地下停车场发现其的车不见了,其就给男友黄德杰打电话问他是否见到其的车,黄德杰说他的弟弟在郑州办事需要用车,就将车钥匙给他弟弟了,当天就将车还给其。次日8时许,其到停车场没见到的车,在其逼问下黄德杰说他欠别人的钱,他让债主将车开走了。
2.证人被害人白某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18时许,其朋友王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借给一名叫黄德杰的男子30000元,扣除利息2000元,其给了黄德杰28000元,黄德杰说用一辆MINI车做抵押,其就同意了。黄德杰带着其二人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地下停车场让其二人开走一辆车主是李某某的蓝色的车牌号为豫AZ662C的宝马MINI车,黄德杰说车是他女友李某某的,等李某某回来了再将李某某的身份证给其。后黄德杰给王某打电话说他在平顶山还需要借20000元,其扣除1000元油费,让朋友给黄德杰送去19000元,并让黄德杰写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协议的大概内容是15日后黄德杰没还清5万元,MINI车归其所有。
3.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328680元。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佐证。
4.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在案佐证。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民警于2013年10月29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北环庙李村南一街梧桐树宾馆8204房间将黄德杰抓获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德杰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黄德杰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杰犯诈骗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德杰因向白某借款需物品做抵押,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李某某的车钥匙将车开走抵押给白某,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该公诉意见予以纠正。同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德杰犯诈骗罪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德杰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黄德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德杰认罪态度好,并有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德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德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某
代理审判员  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李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韩爱民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