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敏,经理。 被执行人宋建伟,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建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建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建伟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宋建伟的银行存款扣划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