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卢某某,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