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6-2号 原告河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福会,董事长。 被告于睿,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57元减半收取10028元,由原告河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