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杨长富,又名杨长福,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安民,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富诉被告陈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长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