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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00号 原告韩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7月27日,汉族。 被告来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8月11日,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00号
原告韩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7月27日,汉族。
被告来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8月11日,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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