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翟邵怀诉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翟绍怀,男,出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 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翟绍怀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翟绍怀,男,出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
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翟绍怀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绍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翟绍怀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