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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国玉诉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4号 原告岳国玉,男,出生于1967年3月20日,汉族。 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国玉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4号
原告岳国玉,男,出生于1967年3月20日,汉族。
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国玉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国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岳国玉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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