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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宝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1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保拴,男,1986年出生。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1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保拴,男,1986年出生。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保拴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涛、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保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宗保拴以承包工程投资分红为由,骗取开封县朱仙镇西街七组村民穆某某现金十万元,后将该款予以挥霍。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三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用于证明上述指控成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保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我院对被告人宗保拴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宗保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不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底,河南省许昌市苏桥镇的贾某承包了一铁路护坡工程,雇佣被告人宗保拴为其管账并将工程承包合同放在了宗保拴处。后被告人持该合同找到被害人穆某某并领着去工地上并将合同给穆某某看,要求穆某某投资一起干,骗取穆某某现金十万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宗保拴退还被害人穆某某三万元。被害人穆某某收到该退款后对宗保拴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保拴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宗保拴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施工合同、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借条、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均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保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保拴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宗保拴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所骗赃款部分已经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可酌情对被告人宗保拴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保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宗保拴的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等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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