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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光四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40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树光,幼名小光、大光,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40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树光,幼名小光、大光,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雷,幼名老胖,男,1984年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春明,外号老憨,男,1984年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春友,幼名小友,男,1990年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树光、马雷、马春明、张春友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助理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树光、马雷、马春明、张春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马树光、马雷、张春友、马春明、郭某某(在逃)等五人预谋后,冒充各地市武警支队领导,以改造塑胶篮球地为名,先与被害人联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帮忙购买帐篷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马树光、马雷伙同同案犯郭某某(在逃)骗取被害人惠某现金176800元;被告人马树光、马雷、张春友、马春明伙同同案犯郭某某(在逃)骗取被害人周某现金73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于证明上述指控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树光、马雷、张春友、马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请求我院对四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马树光、马雷、张春友、马春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不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马树光、马雷伙同郭某某(在逃)几人通过114或12580查到开封市教育局的负责后勤基建、负责学校操场改造招标信息预留的秦某某的电话号码,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及手机卡,马雷冒充开封市武警中队的一个张队长,以武警中队需要建篮球场的名义,让对方找一施工队,并称武警要搞军事拉练,需要帐篷,看能否帮忙给经销商联系定点帐篷,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代理商电话号码给对方。后秦某某将号码给招标中标的被害人惠某,让惠某联系。后被告人马树光等冒充开封当地的广源帐篷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接到联系电话后称改行再让对方打给其事先准备好的北京广源帐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归属地为北京的号码的电话上以骗取对方信任。马树光、马雷伙、郭某某共骗取惠凯现金176800元。钱骗到手后,几人到周口市买了一些金项链、手链、吊坠,将剩余的钱分掉并将诈骗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卡扔掉。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马树光、马雷、张春友、马春明伙同郭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苏州和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周某现金738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惠某八万五千元及项链三条,被害人惠某对被告人马树光、马雷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电话卡、银行卡、银行卡照片,客户交易查询单、取款凭条复印件、视频截图、车辆照片、抓获证明、谅解书等证据均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光、马雷、马春明、张春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部分退赃,被告人马树光、马雷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树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马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马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张春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树光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被告人马雷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被告人马春明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张春友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十一部、手机卡52张、鸭舌帽一顶、挎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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