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云鹏,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云鹏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云鹏伙同李某某、闫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开封县城关镇都市118连锁宾馆从网上一自称“技术”(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一个能够控制后台的虚假赌博网站。李某某、闫某某等人在通过淘宝网销售游戏币的过程中与客户聊天,借机向客户介绍该虚假赌博网站,并将骗来的客户信息交给闫云鹏。闫云鹏使用从外地购买的手机号与客户联系,进而诱骗客户在虚假赌博网站赌博实施诈骗。闫云鹏等人通过这种手段诈骗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居民陈某现金四万元人民币,后将赃款平分。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闫云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云鹏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开封县城关镇都市118连锁宾馆从网上购买了一个能够控制后台的虚假赌博网站,在通过淘宝网销售游戏币的过程中与客户聊天,借机向客户介绍该虚假赌博网站,并使用从外地购买的手机号与客户联系,进而诱骗客户在虚假赌博网站赌博实施诈骗。闫云鹏等人通过这种手段诈骗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居民陈某现金四万元人民币,后将赃款平分。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三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闫云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闫云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李某某、闫某某供述,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及通讯信息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云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云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开封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闫云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认为被告人闫云鹏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智 伟 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判员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