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263号 申请人李凤兰,女,汉族,1953年11月27日生。 申请人江春涛,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江涛,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齐广磊,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商丘市神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峰杰,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齐广磊、商丘市神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商丘市神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卫国 审判员 段新庄 审判员 张 鹏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