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红,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下。 被执行人蔡韶冰,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蔡少川,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申请执行蔡韶冰、蔡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汝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