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555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闫学武,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程向营,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学武、程向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闫学武、程向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程序。 执行长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