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55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张帅强,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会平,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强、马会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帅强、马会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长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王新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