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 代表人卢运良,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娄学艺,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潘呼来,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潘呼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呼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金根周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