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魏东,男,汉族,1971年4月生,住安阳市。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魏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魏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11-3-204,合同备案号码5ec71924995da44a)。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