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7-9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春,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会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晶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50万元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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