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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申请执行宋璐璐、陈洪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勤,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璐璐,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飞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勤,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璐璐,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飞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经申请人申请,并查明被执行人宋璐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璐璐所有的位于龙安区文峰大道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宋璐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璐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宋璐璐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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