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赵洪彬,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红财,又名郑全林,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H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XXXX号。 二、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