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海龙与宋志强、郑海燕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 被执行人宋志强。 被执行人郑海燕。 关于王海龙申请执行宋志强、郑海燕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志强、郑海燕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
被执行人宋志强。
被执行人郑海燕。
关于王海龙申请执行宋志强、郑海燕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志强、郑海燕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明旗与赵双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