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张志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书群,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永平(又叫张永平),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李书群、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