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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10号 原告惠某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10号
原告惠某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景明到庭。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于2010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3月20日进行婚姻登记。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外出,在外边干什么也从不给原告说实话。近一年来,被告更是变本加厉,不告而别外出,一走就是多日,也从未关心过原告及子女,没向家里拿过钱。原告问被告在外边干什么事情,被告也从不透露。近日,突然有人登门要账,光大银行也打电话催款,称被告的银行卡透支,数额究竟是多少,原告不得而知。听说被告欠外债已有四、五十万元,向原告催款的金额已达20万。被告从来不给原告说实话,近日打电话也不接,电话号码都换了十多个。家中仅有的卖大蒜及花生款被告也全部拿走。被告的行为彻底使原告伤心,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甲、婚生子李某乙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放弃分割,全归被告及子女;被告所欠的债务由被告清偿。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李某甲,2012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8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甲、婚生子李某乙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放弃分割,全归被告及子女;被告所欠的债务由被告清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生育女儿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经常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惠亚萍要求与被告李刚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亚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