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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8号 罪犯杨占业,又名杨小强,男,河南省许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魏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占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占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日作出(2001)许中刑二终字第0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4月24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占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9月18日,被告人杨占业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庙后街,将因与丈夫赌气出门的女青年马某某强行劫持到碾上小学东侧一胡同内,用手卡住马的脖子,撕烂马的内裤,强行将马奸淫,后又将马戴的金项链和现金200元抢走。被告人杨占业系累犯、残疾犯。 罪犯杨占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但在减刑考验期内,因遵规守纪意识淡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一次。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系残疾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警告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占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占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