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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世超与上诉人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源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三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超,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翠文,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留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三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超,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翠文,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留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世超与上诉人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源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世超的委托代理人李翠文,上诉人源鸿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吴世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苏建刚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晨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