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裁字第0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七星岗。 被执行人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地址: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制药厂。 第三人田书亮,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舞阳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1999)漯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漯河市第一制药厂一案,第三人田书亮向本院提出变更田书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手续及公告通知证明。 经审查,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将该判决确认的债权于2014年4月15日与第三人田书亮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4年4月18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第三人田书亮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田书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