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白某某、白世全与伍小燕、白友敬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世全(又名白随群),男。 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系白世全,白世全系其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乾刚,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小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世全(又名白随群),男。
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系白世全,白世全系其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乾刚,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友敬。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某、白世全因与被上诉人伍小燕、白友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世全及其代理人杨乾刚和被上诉人伍小燕、白友敬的代理人周新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犯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万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