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世全(又名白随群),男。 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系白世全,白世全系其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乾刚,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友敬。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某、白世全因与被上诉人伍小燕、白友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世全及其代理人杨乾刚和被上诉人伍小燕、白友敬的代理人周新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犯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万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