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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飞诉董立新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宇飞,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立新,男,汉族, 上诉人赵宇飞因与被上诉人董立新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宇飞,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立新,男,汉族,
上诉人赵宇飞因与被上诉人董立新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11月27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赵宇飞本人于2014年11月11日予以签收。2014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董立新的委托代理人吴伟按照本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而上诉人赵宇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传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使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赵宇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传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宇飞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赵宇飞负担。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永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