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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文东与被上诉人符继远、被上诉人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东,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元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继远,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东,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元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继远,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文东与被上诉人符继远、被上诉人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普建设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符继远于2013年1月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刘文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文东的委托代理人谢元修、被上诉人符继远的委托代理人周峰、被上诉人中普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行、被上诉人印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君善
审判员  林廷武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