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春峰、贾红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4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春锋,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同年5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9日被逮捕,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4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春锋,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同年5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红亮,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预谋后,贾红亮假扮中间人,杨春锋以买卖古董为名将被害人范某某骗到郑州,又以贾红亮长葛的朋友手里有古董为名将范某某骗到长葛市东转盘附近,并联系“老宋”送来几件假古董,欺骗范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八件假古董买走。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八件器物均为现代工艺品,非文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杨春锋、贾红亮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春锋系主犯,贾红亮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春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属于诈骗,是与范某某合伙做生意,且对物证照片及涉案物品实物均有意见,认为与实际交易物品不符。
被告人贾红亮辩称没有与杨春锋预谋,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预谋后,贾红亮假扮中间人,杨春锋以买卖古董为名将被害人范某某骗到郑州,又以贾红亮长葛的朋友手里有古董为名将范某某骗到长葛市东转盘附近,并联系宋某某送来几件假古董,欺骗范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八件假古董买走。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八件器物均为现代工艺品,非文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春锋供述:2013年11月底,我和贾红亮在郑州的宾馆里聊天的时候,我告诉贾红亮,我有个朋友叫范某某对我很信任,他知道我是做古董买卖的,你假扮中间人,我会告诉范某某你的朋友有真古董,然后我会安排长葛的老宋送过来假古董,我们就把假古董当成真古董卖给范某某。贾红亮就同意了。当晚我就给老宋打了电话,让他安排一下假古董,我跟他说我带着人过去买假古董,我没办法直接当面和你联系,我安排贾红亮给你联系,就说是贾红亮介绍你的古董的。我还联系了范某某告诉他我朋友的手里有真古董,范某某就相信了。第二天,我们在汽车站接住范某某,我问范某某带钱了没有,范某某就安排人往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汇了15万块钱。大约下午三点左右,我们三个人还有范某某那边的两个人就开车来到长葛市东转盘附近。我让贾红亮给老宋打电话,过了不久老宋就和一个孩儿拿了两个纸箱过来了。我在附近的宾馆二楼开了一间钟点房,我和贾红亮、范某某、老宋到房间里看古董,打开纸箱里面放了三个铜镜和三个鼎。我和范某某从房间里出来,我给范某某说,东西没问题,都是真古董文物,还有一件古董老宋没有拿过来,现在我和老宋一起去拿。我就和贾红亮、老宋他们一起坐了一辆出租车到老宋的家里拿了两件假古董。老宋说,鼎是6000块钱一个,铜镜是4000块一个,一个爵杯5000块,一共是4.2万块钱。我们就带着两个纸箱里面有8件假古董回到长葛东转盘附近。在这附近的工行门口的路边上,范某某问老宋一共多少钱,老宋说,最少15万,少一分也不行。范某某就同意了。后来范某某就带着8件假古董回郑州了。我和贾红亮当晚就去了南阳。我从转盘附近的两个银行的ATM机取了4万,我就给老宋了4.2万。
2、被告人贾红亮供述: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杨春锋约好在郑州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见面。我们见面后杨春锋说他洛阳的一个朋友对他做古董生意特别信任,让我假扮中间人,其他杨春锋都安排好了。杨春锋当晚怎么安排我不知道。第二天上午我就和杨春锋一起到郑州市一个汽车站接住了他洛阳的朋友。洛阳那个人问我说,你长葛的朋友手里有真“东西”,我就说是啊。然后就没再说话了。那个洛阳人就安排他侄子开车过来接着我们一起去长葛看“东西”。他的侄子和一个女的开了一个北京牌照的奥迪轿车过来了。我们五个人就一起去长葛。在长葛东转盘汽车北站门口附近,杨春锋把他的电话给我让我给老宋打电话,交代给我说,一会儿老宋拿“东西”让我去接头,他们两个手里会拿两个纸箱,过去把他们领过来就行了。我就照着杨春锋说的话去做。杨春锋领着我和老宋去旁边的小旅社的二楼开了一间房,洛阳人那边三个人在车旁边没有过来。进房间后,老宋就把两个箱子打开,我看有五六件青铜器。老宋问杨春锋这些东西行不行,杨春锋说这几件可以,有几件不行。老宋说,家里面还有,不行了可以去挑。杨春锋就喊着我、老宋带着两个纸箱的“东西”去了老宋家,我们进屋后我看到屋子里有很多仿古的青铜器,杨春锋挑了两件东西放在两个纸箱里面。然后我们就返回到长葛东转盘洛阳那边的人停车位置。杨春锋把两个纸箱从出租车上拿出来,杨春锋洛阳的朋友就接过来放到了他们来开的奥迪轿车上,把两个纸箱打开随便看了看。杨春锋就和洛阳那个人一起去旁边说话去了,我听到洛阳那个人问杨春锋“东西”怎么样。杨春锋说“东西”没问题,肯定是真的。杨春锋让我把老宋喊过来,给他付钱。杨春锋对洛阳的人和老宋怎么谈价格我也不知道,他们三个人说完就去附近的银行转账去了。大约晚上22点多付过帐后,洛阳的人就带着东西回郑州了。我和杨春锋、老宋、还有跟着老宋的那个孩儿一起在东转盘附近的饭店里吃饭。吃饭的时候,老宋对杨春锋说,我给你的是工艺品,不是古董,以后出什么事儿了,你可不能找我。杨春锋说,我当然知道,以后当然不会找你的事儿。饭后老宋他们两个就回去了。我问杨春锋给老宋了多少钱,杨春锋给我说1万多块钱。当晚我和杨春锋搭出租车去南阳了。杨春锋说给我2000块钱,但一直也没给我。我只听到杨春锋说让洛阳那个人给老宋10万元。我知道杨春锋这是利用对他的信任,然后利用假古董骗钱。因为他也欠我亲戚4万块钱,我也想借此机会,他骗到钱后我就扣他的钱。
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8日下午,我认识的一个叫杨春锋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长葛市,看见了几件好东西,现在他手里资金不足,让我凑钱把古董买回去。我可以收藏,也可以由他转手帮我卖掉翻倍赚钱。我知道他是玩古董的,就比较相信他。他看的东西是价值20万的青铜器,我说我只能凑15万,他说15万也行,到时候他再搞搞价。2013年11月29日,我在郑州汽车站见到杨春锋,当时杨春锋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在一起。杨春锋让我必须先把钱准备好,不然没办法交易,我就安排朋友韩某某汇钱,把钱汇到了杨春锋的工商银行卡里,我们就一起去了长葛。杨春锋给我说那个中间人认识卖古董的人,还给我说过他给那个中间人2000元介绍费。到长葛后,对方卖古董的人过来了两个男的,带了一个纸箱子,他领着中间人还有对方的人去一个宾馆房间看东西,不让我跟着。杨春锋从宾馆出来让我上去看,说东西少一样。当时纸箱里放了几件青铜器,有鼎,有三角杯,有铜镜。我说我也不懂,你觉得是真的就买。杨春锋说是真的,西周的东西。杨春锋说要把少的那件古董拿回来,他让我在那等着,他与对方卖古董的人一起打的到他们家拿东西。东西拿回来后,杨春锋说纸箱一共八件古董,四件是卖的,四件是送的,说好的价钱是18万,杨春锋说他自己卡上有3万,加上我朋友汇过来的15万刚好。杨春锋让我先把古董带走,他留下来付钱。2013年11月30日上午,我就给杨春锋打电话试探他一下说,我让别人看了看,买回的东西不保险,杨春锋说看家不懂,我买的东西绝对是真的,他不会看走眼的,还要我不要相信其他人。到12月1日上午,我到古玩城找人一鉴定,人家说我的东西全部是假的,我就赶紧回去找杨春锋,但已经联系不上他了,我就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4、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同范某某。
5、证人宋某某证言:2011年我开始在家做仿古工艺品。我和我侄子合伙干,所以我用的是我侄子的营业执照。杨春锋是2012年通过一行业的朋友认识的,就相互留了一个电话。2013年11月底或是12月初的时候,杨春锋在郑州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东西,我说有。杨春锋认识我的时候就知道我做仿古工艺品,问我有东西,就是问我有没有仿古工艺品。杨春锋就说明天要几件东西,让我把东西送到长葛。第二天我就用一个香烟的纸箱装了两个铜镜和两个鼎和我儿子宋磊杰一起坐公交车来到长葛市107国道转盘。我和杨春锋和贾红亮,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来到一个小宾馆的房间。他们看了看纸箱里的东西。杨春锋问还有其他东西没有,我说有,但都在家里。我就把东西收起来。杨春锋说去我家里挑一些。我和我儿子、杨春锋、贾红亮四个人一起来到洧川老宋庄俺家里,杨春锋在俺家又挑了三个铜镜、四个鼎、一个爵杯。我和杨春锋当场就搞好了价格,一个春秋鼎4000元、一个汉鼎1000元、两个西周鼎4000元、一个爵杯2000元、三个铜镜一共是2000元,八件东西加起来1.3万元。我们四个来到长葛107转盘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杨春锋就给了我1.3万元。杨春锋就把一个大纸箱(八件东西)交给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然后,我们四个人在转盘附近的地摊上吃了一顿饭,我是通过这件事才认识贾红亮的。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宋志峰营业范围系仿古青铜工艺品零售。
7、物证照片及涉案现代工艺品实物,显示涉案仿古工艺品的情况。
8、河南省文物局豫文物安(2013)34号文件及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豫文物鉴字(2014)第2号河南省文物鉴定书,证明涉案8件器物系现代工艺品,非文物。
9、辨认笔录及辨认视频光盘,显示范某某及范某某辨认出2013年11月29日下午与杨春锋一起诈骗的那个人是贾红亮。宋某某辨认出涉案八件物品系卖给范某某的物品,范某某辨认出涉案八件物品即为其从宋某某处购买的物品。
10、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显示2013年11月29日从韩某某的账户汇款15万至杨春锋的账户及杨春锋工行账户于11月29日汇入15万元,当天ATM取现5次共1.25万元。
11、户籍证明及照片,显示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无违法犯罪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显示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无违法犯罪记录。
13、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显示杨春锋系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移交到案,贾红亮系抓获到案。
被告人杨春锋为证明其辩护意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注册证书。
综上,被告人杨春锋辩称自己是和范某某合伙做生意,而范某某的陈述不能与之相印证,且范某某一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故该辩本院不予采信;其又辩涉案物品的照片及实物与实际不符,但经过制作人及卖家宋某某及买家范某某的辨认,该涉案物品均为当时交易的物品,故该辩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贾红亮辩称自己没有与杨春锋预谋,但杨春锋供述及其本人供述可相互印证其事前与杨春锋就其假扮中间人等事宜进行过商量并达成一致意见,故该辩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犯罪事实有杨春锋、贾红亮的庭前供述,且有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豫文物鉴字(2014)第2号河南省文物鉴定书、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杨春锋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关联不大,对其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锋、贾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人均辩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经查,杨春锋隐瞒了卖家宋某某是做仿古工艺品生意及其所交易器物并不是真古董,以及自己实际向宋某某支付1.3万的事实,利用被害人范某某对其的信任,虚构交易物品为真古董的事实,谎称宋某某要价15万,骗取范某某以15万元的价款购买实为现代工艺品的器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确,故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贾红亮为获取非法利益,隐瞒其根本不认识宋某某的事实,在买卖假古董的交易中假扮中间人,虚构自己长葛的朋友宋某某手里有“真东西”的事实,使被害人范某某信以为真高价买下假古董。故其辩解本院亦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杨春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贾红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春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红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