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92-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成伟,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东斌与张成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