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秀云,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淑珍与史秀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