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茹爱民,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茹爱民与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渑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