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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15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锁柱,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15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锁柱,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艇、高飞,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锁柱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马锁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总工程师、常务副指挥长和中铁隧道集团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步某某、何某某、韩某某等34人所送贿赂共计79.9万元人民币和4.2万元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3月,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时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中原指挥部指挥长何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南昌地铁二号线投标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锁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说明情况、证人王某甲、侯某某的证言以及转账凭证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和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九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步某某贿赂共计9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一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步某某、蔡某某、周某甲的证言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2009年国庆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六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江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江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吴某甲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吴某甲、王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五)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中隧集团中原指挥部党工委副书记程彦忠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供述、证人程某某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六)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戊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为京隧建公司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七)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经理史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和0.5万元购物卡,在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书证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八)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李某甲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道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九)2011年春节前和2011年中秋节前看,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经理林某甲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林某甲、丁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经理郭某甲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甲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的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一)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经理郭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石某某证言(P92-94)、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二)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经理王某甲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晏某某、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三)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经理张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乙、邓某甲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四)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周某甲贿赂共计1.5元人民币,为一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五)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甲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汪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刘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六)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丙1万元人民币贿赂,为三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司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十七)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三处有限公司湖北谷竹高速公路8标项目经理王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湖北谷竹高速公路8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八)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经理白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白某某、李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九)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二处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邓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邓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经理李某乙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李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边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一)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乙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周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二)2008年国庆节至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丙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汪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三)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陆某某1万元购物卡的贿赂,为三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提供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陆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四)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三处有限公司南昌西客站二期南广场BT项目经理黄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南昌西客站二期南广场BT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五)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娄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市场经营开发方面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帮助该公司在2013年武汉地铁项目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娄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丁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六)2009年国庆节前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指挥长厉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厉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七)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五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某某贿赂共计5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公司提供帮助,在北京南水北调项目的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韩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八)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戊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戊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乙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九)2012年国庆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己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己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曾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三十)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华北片区指挥长张某丁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丁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孙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一)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二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丁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刘某丁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庚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二)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曾某乙贿赂共计2.5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供述、证人曾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丁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三)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冯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工作中为三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冯某某、刘某乙、周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四)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戊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戊、杨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马锁柱在2013年9月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并在侦查阶段,主动将涉案赃款交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中标通知书、工程信息评审表,证明中标情况。
2、马锁柱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马锁柱工作简历、干部履历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任免通知、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马锁柱于2007年8月5日任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2012年5月2日任武汉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片区指挥部的职责、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4、中遂集团中原指挥部证明,证明原武汉指挥部更名为中原指挥部。
5、马锁柱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马锁柱银行卡的存取情况。
6、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等公司资料,证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马锁柱妻子,证实家里的钱由其管理并拿有马锁柱的工资卡,马锁柱给她的钱不知道是什么钱。
8、证人林某乙、吴某甲、张某己的证言,证明其三人在中原指挥部(原武汉指挥部)及其分部工作期间,各子分公司没有给其发过经营中标奖,也没有在过年过节给其送过礼金。
9、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指挥部工作期间,各子分公司没有给其发过经营中标奖,也没有在过年过节给其送过礼金。
10、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马锁柱的讯问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
11、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经过、被告人投案自首的事实。
12、马锁柱案件款票据,证实被告人积极上交受贿款项79.9万元的事实。
13、被告人马锁柱平时表现情况,证明被告人马锁柱为单位作出很大贡献,也获得了很多荣誉,是一名技术性人才。
14、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收受韩某某贿赂是在中标以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马锁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被告人马锁柱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马锁柱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2、其逢年过节收取他人的礼金,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构成受贿;3、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马锁柱及辩护人认为马锁柱逢年过节收取他人的礼金,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理由,经查认为,尽管行贿人在送钱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行贿人和马锁柱之间对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心照不宣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用语言来表达。且行贿人所送现金的数额比较大,已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当认定为受贿,马锁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马锁柱及辩护人认为马锁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的理由,经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马锁柱作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马锁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锁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马锁柱自首、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量刑适当。马锁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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