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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艳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王培艳,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 被执行人路艳红,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解放区。 王培艳申请执行路艳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王培艳,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
被执行人路艳红,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解放区。
王培艳申请执行路艳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解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