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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海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海,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申根义,又名申文敬,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 张长海申请执行申根义故意伤害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海,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申根义,又名申文敬,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
张长海申请执行申根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武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由本院执行。
武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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