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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佳伟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范佳伟,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都留喜,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范佳伟申请执行都留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范佳伟,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都留喜,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范佳伟申请执行都留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修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修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