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复字第00001号 申请复议人户生凤,女,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晟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孙东卫。 申请复议人户生凤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涉及如下事实: 武陟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晟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山奇服装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七星工贸有限公司、付雪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付雪成妻子户生凤银行存款17000元、扣划户生凤银行存款31100元。户生凤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担保追偿,不是夫妻共同欠债,执行其财产属主体错误,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违法。 武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收入,非协议约定为一方所有并告知公众协议约定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一方对该共同财产均有平等处理权,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雪成妻子户生凤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驳回户生凤的执行异议。 户生凤向本院申请复议,其理由与异议意见一致,要求终止对其的执行,退还扣划的存款并解除冻结银行存款。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担保追偿纠纷,被执行人付雪成承担的是担保责任,故付雪成应承担的担保债务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武陟县法院以申请复议人户生凤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户生凤名下的存款采取扣划和冻结的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户生凤所提异议和复议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武陟县法院驳回户生凤的执行异议,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执字第597号裁定和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执字第597-1号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春林 审判员 孙志强 审判员 姚万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聪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