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赵学庆,小名赵轱辘,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 申请执行人马菊香,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彦文,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焦作市焦作市解放区。 赵学庆、马菊香申请执行李彦文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28日作出的(2009)站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