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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付来荣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异字第2号 案外人付来荣,男,1922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异字第2号
案外人付来荣,男,1922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07年3月,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孟州市鼓楼老街住宅楼项目,案外人根据孟州市政府要求及相关拆迁优惠政策将建在原鼓楼老街的自建房(约700平方米)拆迁,后经和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在2008年3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购买了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定办事处大定路与东街交汇处鼓楼老街商业2号楼225、226、227、228、229、230、231号房产,房款776850元全部付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拍卖。案外人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2008年3月4日,案外人付来荣与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拆迁户以每平方86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大定办事处大定路与东街交汇处鼓楼老街商业2号楼225、226、227、228、229、230、231号房产,总价款776850元,当日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776850元的收款收据。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0万元,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位于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大定路与东街交汇处鼓楼老街的89间门面房提供抵押,并在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所载明的抵押物中包含本案争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焦民二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于孟房他证大定办字第20130422号位于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大定路与东街交汇处鼓楼老街的89间门面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案外人付来荣为拆迁户,在本案争议房产设定抵押之前与被执行人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大定路与东街交汇处鼓楼老街商业2号楼225、226、227、228、229、230、231号房产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李志国
审判员  张瑞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杜丹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