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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建国与买建设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买建国,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冰,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建设,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回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买建国,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冰,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建设,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买建国与被上诉人买建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买建国于2013年12月12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买建设在果园路北西侧的一、二、三层建筑物上私自新建的、与买建国位于果园路139号房产南侧窗户相邻的遮挡物全部拆除;2、买建设将在果园路北西侧的原三层建筑物基础上私自新建的四层建筑物拆除;3、上述拆除费用及本案诉讼费均由买建设承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买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买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张冰、买建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