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龙,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靳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钦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刘文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文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