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全印,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真中,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周红光、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真中与原全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真中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全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全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卫红,被上诉人朱真中的委托代理人周红光、高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